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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认为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告知调解结果案〔2025〕张行复第39号

来源:张家港市司法局发布时间:2025-04-09 16:52:00访问量:字体

张家港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5〕张行复第39号

申 请 人:黄某某

被申请人: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     址:张家港市人民中路30号

法定代表人:樊建兵,该局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限内告知其终止调解结果违法,于2025年3月10日以邮寄方式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十大博彩公司_澳门线上博彩¥网络平台:2025年3月13日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限内告知其终止调解结果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做出投诉举报,被申请人在收到后未在法定时限内告知申请人受理和终止调解决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时效、步骤、顺序,未履行法定职责导致该投诉举报石沉大海遂提起复议。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投诉后,发现存在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法定时限最长45+7个工作日告知行政相对人)《最高人民法院十大博彩公司_澳门线上博彩¥网络平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十二条第五项规定明确了投诉人系利害关系人。最高院公布(2013)行他字第14号明确了举报人具有利害关系。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书面投诉举报信履职申请书中已经明确要求依法履职处理该消费投诉争议,就投诉和举报分别处理。被申请人于签收后,在2月18日邮寄出该答复(见附件),已经超出告知终止调解的法定时效,且其告知内容全文未明确告知终止调解。行政行为要素缺失、步骤顺序混乱,就未明确告知受理的行为,程序上应确认违法。(本次复议证据材料共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本人要求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即享有被申请人同等查阅权利,请你府依法严格落实,收到答辩材料后向本人邮寄(电子送达),充分保障本人复议过程中知情权、参与权。切勿双标,否则本人将保留向上级机关行使复议监督的权利。本申请要求出具受理告知书或回执,依申请限期办结并告知处理结果,按国发〔2004〕10号第5条、国发〔2010〕33号第20条等规定落实。依据行政纠纷举证倒置原则被申请人应当提供做出告知邮寄时间的证据及依据,请复议机关对被申请人提供做出行政行为证据的程序和实体、真实性,时效性、关联性、正当性等,进行全面审查核实。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依据错误,未完全依法定步骤、顺序、方式及时限做出处理,行政行为明显不合理,未全面履行法定职责应当依法予以纠正,依据法律优先原则及专业化原则,《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加强行政调解工作,降低复议前置后再次引发行政诉讼矛盾提升率,请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并依复议法八十六条将线索移交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2.投诉举报信(履职申请书)、信封封面、订单及实物照片。

被申请人称:答复人于2024年12月19日收到申请人十大博彩公司_澳门线上博彩¥网络平台:张家港市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的投诉、举报信(履职申请书),反映某公司销售的“某葡萄酒”标签不符合规定,要求被投诉举报人赔偿解决消费争议。经审查,答复人于2024年12月25日作出《投诉受理决定书》,并于同日邮寄送达申请人,告知其投诉受理决定。2024年12月24日,答复人对某公司股东杨某询问调查,其表示不接受赔偿或调解,且无法联系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后答复人拟联系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继续开展调解工作,对某公司登记住所进行了核查,发现该处实际经营企业为张家港市某工程有限公司。答复人亦前往“某葡萄酒”标签标注的地址“张家港市某小区x栋xxx室”进行核查,未发现某公司在该处开展经营活动。答复人经拨打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表中的联系电话以及“某葡萄酒”标签标注的电话“xxxxxxxxxx”,均未能接通,且该公司登记的联系电话亦无法与陈某某取得联系。此外,答复人向某公司住所及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身份证住址邮寄送达《询问通知书》,但均未被有效签收。另经答复人查询,某公司已于2020年1月23日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该公司状态为:吊销后未注销。故答复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款:“有关行政部门受理投诉后,消费者和经营者同意调解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及时调解,并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调解完毕;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调解过程中需要鉴定、检测的,鉴定、检测时间不计算在60日内”,以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于2025年2月18日作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并于同日邮寄送达申请人,并无不当,且该邮件已于2025年3月1日被签收。答复人对申请人投诉事项的处理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规定,程序合法。综上,答复人在处理申请人的投诉过程中,已全面履行了法定职责,程序合法,请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投诉举报信(履职申请书)、信封封面及邮件轨迹信息、订单及实物照片;2.投诉受理决定书、邮件轨迹信息;3.市场主体详细信息、企业资料查询表打印件、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现场核查照片、通话记录截图及录音、询问通知书及邮件轨迹信息;4.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邮件轨迹信息。

经查:2024年12月1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黄某某邮寄的投诉举报材料,称其购买的张家港市某公司生产销售的红酒标签存在问题,要求被投诉举报人赔偿解决消费争议。2024年12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投诉受理决定书,并于当日邮寄给申请人。被申请人对张家港市某公司股东杨某询问调查时,杨某表示不接受赔偿或调解,且被申请人经工作无法联系到该公司法定代表人。2025年2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通过邮寄方式向申请人送达,申请人于2025年3月1日签收。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投诉举报信(履职申请书)、信封封面及邮件轨迹信息、订单及实物照片;2.投诉受理决定书、邮件轨迹信息;3.市场主体详细信息、企业资料查询表打印件、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现场核查照片、通话记录截图及录音、询问通知书及邮件轨迹信息;4.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邮件轨迹信息。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据此,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具有对本行政区域内投诉举报事项进行处理的职权。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该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9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于2024年12月25日作出投诉受理决定书,并于当日邮寄给申请人,后于2025年2月18日作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并于当日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于2025年3月1日签收。因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已就申请人投诉事项,履行了投诉处理答复的职责。申请人十大博彩公司_澳门线上博彩¥网络平台: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终止调解结果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张家港市人民政府

                          2025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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